济宁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增信试点工作操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14 10:58
作者:财务科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财政金融合作,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壮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2014年,济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民生银行济宁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联合开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增信试点工作。为规范试点工作业务运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增信试点工作开展的操作规范,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和民生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增信对象(以下简称“增信对象”)包括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基金管理人为济南市民商小微企业促进中心,是在中国民生银行指导下注册成立的小微金融促进会。 第五条 民生银行和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共同研究制定《中国民生银行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章程》(以下简称“基金章程”,详见附件1)。市财政局和民生银行应签订《济宁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增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详见附件2),对融资增信试点工作和业务开展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和规定,由融资增信各参与方按约定遵守执行。 第二章 增信对象确定 第六条 增信对象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依法设立并正常经营3年以上;主业突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70%以上;年经营收入2亿元以下,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上年盈利,不拖欠税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符合民生银行准入条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年以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成员农户不少于100户;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经营稳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民生银行准入条件。 (三)家庭农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土地经营相对集中连片,达到规定的种植、养殖规模要求,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符合民生银行准入条件。 (四)专业大户。围绕某一农产品从事专业化生产,种养规模明显大于当地一般农户;土地经营相对集中连片,达到规定的种植、养殖规模要求,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拥有农机原值20万元以上,为农业种植、养殖等农村各行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农机大户;符合民生银行准入条件。 第七条 增信对象由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和民生银行共同筛选确定。具体程序为: (一)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组织县市区开展增信对象推荐工作。 (二)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扶持条件、授信规模、信用记录等因素,对县市区推荐的增信对象进行初选,并向民生银行报送推荐名单。 (三)民生银行从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报送的推荐名单范围内,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达到授信条件的,纳入增信对象备选名单。 (四)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和民生银行组织纳入增信对象备选名单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召开会议,学习基金章程,全面了解成为增信对象的风险、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自愿签署加入共保基金的声明(详见附件3)。 (五)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和民生银行对自愿签署加入共保基金声明的备选增信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民生银行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授信审批。 (六)授信审批通过的备选增信对象,按规定缴纳互助保证金,正式成为增信对象。 (七)增信对象采取分批确定,新增的增信对象参照以上程序确定。 第八条 民生银行按照与市财政局存入资金1:10的放大比例安排授信额度。单个增信对象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融资增信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到期后民生银行可进行续授信。 第三章 共保基金设立和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和民生银行设立融资增信共保基金(以下简称“共保基金”)。共保基金的用途是增强增信对象的互助意识和信用意识,为民生银行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当增信贷款出现违约追偿无果时,对民生银行进行补偿,减少民生银行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共保基金来源包括互助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互助保证金,由增信对象在参加共保基金时,按照授信额度的10%缴纳,增信对象退出共保基金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全额或部分退回;风险准备金,由增信对象取得贷款时,按照贷款额的1.5%缴纳(半年及半年以内0.75%,半年至1年内1.5%),该资金不再退还。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在民生银行开设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管理共保基金。共保基金开设两个活期账户,即互助保证金账户和风险准备金账户,互助保证金的利息收入用于弥补代偿的风险准备金。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共保基金的管理,不得将共保基金挪作他用。 第四章 贷款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 备选增信对象提出贷款申请,民生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按规定程序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前,增信对象应按规定缴纳风险准备金。 第十五条 民生银行对融资增信贷款,原则上不再要求提供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并列入“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六条 民生银行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增信对象提供优惠利率,确保增信对象的费率成本低于同期同类贷款的市场利率。 第十七条 民生银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和风险准备金缴纳情况告知基金管理人。 第五章 违约贷款清偿和追偿 第十八条 民生银行应在增信对象贷款结息日、到期日前及时提示,并进行催收。贷款到期30日前,预计因生产周期变化等客观原因难以按期还款的,经增信对象提前申请,民生银行可按内部规章程序进行审批,给予一定期限的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展期期限内,民生银行应加大催收力度,明确专人负责,督促借款人多方筹款,确保展期到期偿还贷款。 第十九条 增信对象在民生银行贷款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基金管理人应启动共保基金代偿程序:(1)共保基金成员拖欠民生银行贷款利息超过90天;(2)共保基金成员拖欠民生银行贷款本金超过30天;(3)出现其他民生银行认为需要启动基金代偿程序的事件。对由共保基金代偿的贷款,民生银行应作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共保基金代偿贷款本息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定贷款清偿的资金来源。具体清偿贷款顺序为:(1)先行扣划违约借款人缴纳的互助保证金;(2)不足部分从全体增信对象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中扣划,扣完为止;(3)剩余不足部分,从其他增信对象缴纳的互助保证金,按比例承担代偿责任。其他增信对象仅以各自缴纳的资金份额承担责任,不承担其他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贷款清偿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依法向违约借款人追偿共保基金代偿的贷款本息和滞纳金等。追偿收回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借款人剩余欠款、欠息及追偿的相关合理费用,其次按比例偿还其他增信对象互助保证金代偿部分,再次偿还扣划的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和民生银行应予以全力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共保基金担保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贷款金额逾期率超过2%,民生银行应当中止备选增信对象共保基金担保授信审批,并对该项目下所有已发放的贷款进行风险排查,制定风险预案。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约贷款进行补偿后,如共保基金总额低于增信对象贷款总额的5%,民生银行应暂停审批授信与贷款。增信对象应及时将互助保证金按初始缴纳额度补齐,确保共保基金充足。如不能及时补齐,在民生银行要求下,可启动共保基金清算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共保基金清算程序是,所有增信对象还清贷款本息后,共保基金退回每户现有的互助保证金余额。清算流程由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和民生银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约增信对象,建立黑名单制度,在违约贷款清偿完毕前,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不再安排其承担其他财政支农项目,民生银行不再审批授信与贷款。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共保基金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授信对象原则上不得随意退出。确需退出时,应还清相关贷款及利息后,共保基金按照扣除增信对象代偿部分的金额退回或转让其剩余的互助保证金,退出后1年内不得再次加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共保基金账户如被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民生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民生银行与基金管理人建立对账机制,每月初10日内对基金账务进行核对。对账后,基金管理人及时向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贷款发放、余额、展期和收益等情况,于每季度末报送共保基金账户运行情况。 第三十条 增信对象加入共保基金的声明,互助保证金与风险准备金缴纳凭证,由民生银行、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和民生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经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和民生银行同意,可延期一年。 附件:1、《中国民生银行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章程》 2、《济宁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增信合作协议》 3、《关于自愿加入济宁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增信共保基金的声明》 附件1: “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与运作,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信托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公司章程,制订本业务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基金用于本基金管理人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与中国民生银行合作,以同意本章程且按照本章程规定取得正式会员资格的所有委托人(即全体基金会员)缴纳的资金集合为所有委托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发生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业务。 基金指委托人向基金管理人信托的资金集合,包括互助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两部分。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托受托人将两类资金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专户,按信托财产管理。 第三条 基金目的。委托人以信托方式设立本基金,仅用于为所有基金委托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基金会员”指同意本章程认缴基金的资金委托人。 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互助保证金”,指各基金会员按中国民生银行要求的授信额度比例缴纳并委托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目的运用的资金集合。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风险准备金”,包括各基金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发放贷款前按照贷款金额一定比例及贷款期限缴纳的按基金目的运用的资金集合。 第七条 各基金会员还应按基金管理人的合理预算缴纳基金运营管理费,用于支付基金管理人用以维持基金日常运作、资产管理、基金代偿、追偿及法律诉讼等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信托受托人,应将互助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账户并设定最高额质押,用以担保全体基金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发生的债务。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将上述两类资金为信托财产,独立于管理人的任何自有资金,不得用于基金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在升级模式下,经基金管理人和中国民生银行同意,保证金部分可以用于投资国债、理财产品等保本投资用途,投资收益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基金管理费和会员分配,具体投资事宜和分配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向所有会员公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业务范围仅限于基金管理人以全部基金及其收益为全体基金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的贷款/授信提供最高额质押。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基金会员应具备如下资格: 1、 属于本章程规定的小微企业范围; 2、 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 具备一定的从业经历和行业经验,自然人/企业资信状况、经营情况良好; 4、 原则上具有本基金管理人住所地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或有固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 5、 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嗜好,无重大民间借贷行为,无重大经济纠纷; 6、 自然人、自然人经营或控股的企业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企业结算账户; 7、 其他基金会员不是申请人的关系人(关系人是指与个人或用款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个人,包括:配偶、个人及其配偶的两代以内的直系血亲;主要收入来源于同一企业的多个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他与个人及企业具有关联关系,导致还款来源相同或企业经营风险无法分散的关联关系人。); 8、 自愿缴纳互助基金和基金运营管理费,并同意以互助基金向基金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9、 符合《中国民生银行小微企业互助保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的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基金会员的权利 1、 对中国民生银行的债务,有权按章程的规定受到基金的担保; 2、 对互助基金财产的管理、代偿和基金运营管理费等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 有权按照本章程规定方式转让基金受益权和退出基金; 4、 基金终止时按章程规定分配基金保证金余额的权利。 第十三条 基金会员的义务 1、及时履行对中国民生银行贷款的还款义务,合法合规使用贷款,接受民生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2、及时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互助基金和基金运营管理费,且同意按本章程规定以基金为基金会员的贷款提供担保;否则中国民生银行有权自主决定拒绝或限制基金会员的授信额度的提用; 3、配合基金管理人对自身或其他会员的风险贷款实行债务追偿; 4、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及其评审委员会的决议; 5、维护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参加和支持各项活动。 第四章 加入与退出 第十四条 成为基金会员的程序 1、 申请成为基金会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1)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同意本章程; (2)提交中国民生银行出具的拟同意授信的书面文件; 2、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章程的会员资格和程序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 3、 基金管理人公示拟入会成员: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网站公告、短信、书面送达等方式对初审通过的拟入会会员进行公示,履行告知义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本基金会员在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公示通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说明理由,由管理人风险管理部下属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合议后裁定是否加入。 4、 拟入会的基金会员应当按照中国民生审批的授信额度向基金管理人缴纳互助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 5、基金管理人批准拟入会成员成为正式基金成员,同时向中国民生银行、正式基金会员出具《互助合作基金担保确认函》。 第十五条 授信提用程序 基金会员持互助基金和基金运营管理费缴款证明,担保确认函,以及其他中国民生银行要求的放款资料到中国民生银行办理授信提用手续;中国民生银行按照其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授信提用。 第十六条 基金退出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原则上不允许退出,但在本章程约定的条件下,基金成员可以通过转让基金受益权或赎回方式退出本基金。 1、基金收益权的转让 如基金成员出现如下情形,且经管理人风险管理部决定且中国民生银行书面同意,在基金成员清偿完毕在中国民生银行全部债务并由基金管理人办理转让登记的条件下,允许基金会员转让受益权于满足基金会员资格的第三方: (1)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额度不能满足基金成员需要,经友好协商基金成员执意退出基金的;或 (2)基金成员在基金存续期间出现可能危害中国民生银行贷款安全的情形且不能改善但未被中国民生银行强制要求退出的;或 (3)其他经管理人风险管理部及中国民生银行同意转让的情形。 转让登记完成后,本基金管理人向受让方发放基金会员证明书,未在基金管理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视为未转让。转让登记完成后,出让方在基金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受让方享有、承担。 2、基金的赎回 (1)当基金风险准备金账户项下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不低于基金所有会员贷款余额的2%)条件下,对于中国民生银行强制要求退出的基金成员,经基金管理人评审会和中国民生银行同意,且该基金会员已结清基金项下全部自有债务,可提前赎回互助保证金的余额,风险准备金不予以赎回。 (2)对于尚未提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额度的基金会员,或基金会员误缴、多缴部分的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经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及中国民生银行确认可以返还。 (3)经过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与中国民生银行同意赎回的其他情形。 基金成员赎回退出后,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终止,不再享有基金项下的任何权益。 第十七条 基金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的授信发生违约,导致其互助保证金被扣划的,除非经中国民生银行及基金会员大会同意,该会员自动退会,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不予以退还。 第五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为在中国民生银行指导下注册成立的小微金融促进会。如该地区尚未注册成立小微金融促进会的,以中国民生银行同意的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 经中国民生银行同意的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时,基金成员在此不可撤销的同意:在小微金融促进会注册登记有效成立之后,原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小微金融促进会,由小微金融促进会作为新的基金管理人履行各项主要职责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1、设立风险管理部及其下属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运作中的风险决策、投资决策和财务政策,制定章程和管理制度,建立严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授权体系; 2、管理基金财产,严格按照章程约定的用途运营、使用基金财产与基金运营管理费; 3、按照与中国民生银行的约定承担代偿责任,并行使追偿权利; 4、管理基金账务,统计成员缴纳的基金及相关费用的收支、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5、履行基金公示,对基金成员的加入与变更,基金财产的管理与代偿、章程的修订与变更等按照本章程的约定进行公示。公示方式以网站公告(公告网站地址: )为主,辅助以短信、邮件(发件人信息: )、书面公告(发送人信息: )方式,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人最终公示的为准。 6、其他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接受委托管理基金,除收取合理预算的基金运营管理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章程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将基金中的互助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以设定对所有基金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发生债务的最高额质押,具体内容见基金管理人与中国民生银行签订的相关质押合同。 第二十二条 基金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应通知中国民生银行参加,且中国民生银行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章 基金设立、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会员初始会员人数不得低于 人且初始基金规模不得低于 万元,否则不得与中国民生银行开展合作业务,基金会员也不得提用中国民生银行的授信。 第二十四条 每位基金会员缴纳的互助保证金部分不得少于基金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获得授信额度的 %,具体比例由中国民生银行在授予授信额度时确定,保证金原则上不计息,特殊情况下产生的利息由管理人划入风险准备金账户充实基金。 第二十五条 每位基金会员应在提用授信前按照授信金额的 %/年一次性缴纳风险准备金,具体比例由中国民生银行在授予授信额度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每位基金会员应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缴纳基金运营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每位基金成员按照章程约定比例向基金管理人缴纳互助保证金与风险准备金,且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成员委托管理运用该信托财产之日起,双方的信托法律关系成立。 基金会员初始会员人数达到 (含)人且初始基金规模达到 万元(含)之日,本基金有效设立。 第二十八条 基金有权接受其他机构的捐赠或政府的奖励、补贴,上述财产作为该等机构委托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成员设立的他益信托,用于为基金成员在中国民生银行的债务承担代偿责任,该他益信托的代偿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会员公布。 上述财产间、上述财产与基金会员缴纳的风险准备金间的代偿扣划顺序由捐赠或奖励、补贴时确定的顺序为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员发生违约时中国民生银行有权直接从基金账户中扣划,无需征得基金会员或基金管理人的同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本业务基金尽可能按如下顺序扣划: 1、从互助保证金账户中先行扣划违约基金会员缴纳的互助保证金余额; 2、从风险准备金账户扣划,扣完为止; 3、风险准备金扣划不足的部分,继续从互助保证金账户扣划。 第三十条 互助保证金账户发生代偿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代偿时每个会员互助保证金余额占总互助保证金数额的比例核算每个会员分担的代偿数额,调整每个会员的互助保证金余额,及时向全体会员公示,会员再次贷款时按照剩余的互助保证金余额核定授信额度。 第三十一条 基金收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对每个基金会员缴纳的费用的收支情况应作明细记账,并定期公布。 第七章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 基金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下应当终止并清算: 1、基金会员大会通过终止决议。基金大会通过终止决议,应通过持有决议时基金余额2/3以上的基金会员的同意。 2、基金所担保的债权已全额清偿。 基金按照本章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的约定履行清算程序、分配清算财产。 第三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中国民生银行同意,基金应当提前清算无需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1、基金会员总数不足初始设定人数的75%; 2、互助保证金不足本业务项下授信总额的5%(优化模式下为3%); 3、基金管理人自身进入清算程序; 4、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控等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基金提前清偿的,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启动提前清算程序: 1、由中国民生银行与基金管理人(或其清算组,仅适用于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时)共同发起; 2、召开会员大会,通知全体基金会员到中国民生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3、全体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基金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后,正式启动提前清算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基金进入清偿程序后,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但不影响中国民生银行行使担保权。 第三十六条 清算财产包括互助保证金账户及风险准备金账户的资金余额。清算财产的分配方式为: 1、互助保证金账户资金按照会员的互助保证金余额进行清算。 2、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的余额并入其他类似小微扶持基金或捐赠慈善机构。 3、捐赠或奖励、补贴部分的分配按照捐赠或奖励、补贴时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经中国民生银行同意。 附件2: 济宁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增信合作协议 甲方:济宁市财政局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培育壮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强化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加强财政金融合作,有效解决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济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和中国民生银行济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增信业务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作为共保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在乙方开设两个活期账户,即互助保证金账户和风险准备金账户,互助保证金的利息收入用于弥补代偿的风险准备金。 二、乙方确保第一条所述账户仅用于共保基金,该账户的用途是增强增信对象的互助意识和信用意识,为乙方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当增信贷款出现违约追偿无果时,对乙方进行补偿,减少乙方的经济损失。 三、乙方按“自主审贷”原则,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增信对象进行授信、贷款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基金管理人。 四、增信对象缴纳互助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到专户后,乙方应将缴纳情况告知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共保基金账务进行管理、核算。乙方定期与基金管理人进行对账。 六、增信对象在乙方贷款出现如下情况之一,乙方应启动共保基金代偿程序: (1)共保基金成员拖欠民生银行贷款利息超过90天; (2)共保基金成员拖欠民生银行贷款本金超过30天; (3)出现其他民生银行认为需要启动基金代偿程序的事件。 以此违约代偿贷款本息,民生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七、共保基金扣划后,甲方和乙方应积极协助基金管理人依法向违约借款对象进行追偿。 八、对违约贷款进行补偿后,如共保基金总额低于增信对象贷款总额的5%,乙方暂停审批授信与贷款。增信对象应按初始缴纳额度补齐互助保证金,确保共保基金充足,否则应启动共保基金清算程序。 九、对违约增信对象,建立黑名单制度,在违约贷款清偿完毕前,甲方不再安排其承担其他财政支农项目,乙方不再审批授信与贷款。 十、共保基金账户如被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自愿加入济宁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增信共保基金声明 本人(公司、合作社、农场)已详细阅读“中国民生银行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章程”,知晓共保基金的宗旨、用途以及运作、管理规则、自愿加入共保基金,遵守共保基金章程,按章程约定缴纳互助保证金与风险准备金。 本人(公司、合作社、农场)同意由 代持共保基金,并全权委托 对共保基金实施管理。 公章(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专业大户(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