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发布日期:2015-01-30 15:30
作者: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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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住 所:济宁市共青团路8号 宗 旨:推广种植业技术,促进农业发展。 业务范围:种植业技术引进,技术适应性试验、种植业对比试验;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示范、推广;种植业技术示范、科技成果转让;负责农业品牌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与保护。 法定代表人:杨迎春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5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农业委员会 证书号: 事证第137080000175 内设机构:无 人员编制:10人 实有人员:杨迎春、闫璐、聂勇、金林、时令、裴洪刚、辛延兴、王 超、张凤霞 二、济宁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共青团8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农业委员会管理,该主管部门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宗旨:推广种植业技术,促进农业发展。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1、种植业技术引进、技术适应性试验。 2、种植业对比试验,种植业技术示范。 3、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示范、推广。 4、种植业技术示范、科技成果转让。 5、农业品牌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与保护。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鲁价费发【2003】85号和鲁价涉发【1996】292号文件规定收取学杂费,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五条 本单位对所有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28日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行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法人年度检验检查信息 一、认真搞好农产品质量认证与监管工作。 2014年,新增“三品一标”企业39家,产品72个,面积590053.7亩,其中无公害农产品企业14家,产品26个,面积120884.55亩,绿色食品25家企业46个产品,面积469169.15亩,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与保护1家,面积3000亩。无公害复查换证74个产品,面积623622亩,复查换证率80%,有机产品再认证企业9家,21个产品,面积3850亩,再认证率100%,绿色食品续展企业16家,25个产品,续展率75.7%。完成了《全国绿色食品原料(小麦、玉米)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现已通过验收。 全市有效“三品一标”面积407.5万亩,认证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44.47%,比去年增加517767万亩,认证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增加5.65个百分点。 在积极推进认证发展的同时,加大“三品一标”监管力度,一是市场监察和专项抽检。在大型超市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入本地的认证产品全部抽样,重点查处假冒、超范围使用标志的情况。二是年度检查(年检),年检要求实地检查,主要有县级机构完成,省抽检10%,市级机构抽检20%。年检率100%。三是“开展绿色食品监管工作督查月活动”,我们配合山东省监管督查月活动对我市的18家企业进行了不通知督查。 二、以“济宁市优质蔬菜产业发展专家服务工作站”为依托,大力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济宁市优质蔬菜产业发展专家服务工作站”成立以来,用农业品牌化来带动农业标准化,用农业标准化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效率。服务工作站专家把工业生产理念引入农业生产中,在嘉祥县卧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蔬菜基地引入HACPP机制,对每种蔬菜关键控制点进行系统分析,准确把握蔬菜生产的各个环节。示范推广了西红柿震荡器震荡和放蜂授粉办法,提高了授粉率,杜绝了依靠激素沾花授粉的危害,示范推广了杀虫灯、性诱剂、黄板等物理防治方法和枯草芽孢杆菌、印楝素、苦参碱、井冈霉素、农用链霉素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方法。在鱼台县有机大米基地引进推广了米糠除草技术、稻鸭供作技术,蓖麻隔离驱虫技术,通过一系列技术的集成组装,杜绝了化学药剂的使用,有效的控制了水稻病虫草危害。 三、积极参与市直部门包保乡镇(园区)助推县域经济发展工作。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农委包保泗水县苗馆镇。年初精心组织筛选了34个农业开发项目,制作了专题招商专案,赴北京、江西、浙江进行项目对接,先后拜访了江西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农业集团、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几家国企、央企和民营巨头。参与筹备了“济宁(北京)农业开发及食品工业项目对接洽谈会”,共有70多家跨国公司、知名企业和机构负责人参加洽谈会。荣成市秦泰发展有限公司、济南联欧商贸有限公司等十几家的大企业进行了对接,11个项目达成了合作意向,意向总投资额42.15亿元,5个项目签订了投资合同。 通过市农委的强力助推,苗馆镇的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税收收入首次突破亿元,综合考核位居泗水县第5位次。招商工作过程多,环节多,结果少,虽然没有多大成绩,但仍积极努力地去做了。 四、成功组织参加了第八届中国国际有机食品博览会和第十五届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