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种子管理站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发布日期:2016-01-19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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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种子管理站 住 所:济宁市共青团路6号 宗 旨:促进种业发展,确保农业用种安全 业务范围:抓好组织生产、经营、品种和质量管理;指导良种基地建设、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健全组织检测体系,实现种子经营标牌化,为种子市场监管提供技术保障。 法定代表人:苏遵鹏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5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农业委员会 证 书 号:事证第137080000206号 人员编制:9人 实有人员:6人 实 名 制:苏遵鹏、陈德久、李振鲁、孙凤翔、徐鑫、贺莉 二、济宁市种子管理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种子管理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共青团路6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农业委员会管理,该主管部门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促进种业发展,确保农业用种安全。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1)抓好组织生产、经营、品种和质量管理。 (2)指导良种基地建设、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 (3)健全组织检测体系,实现种子经营标牌化,为种子市场监管提供技术保障。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农业委员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济宁市农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三条 本单位对所有占有、使用的国家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2日济宁市农业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济宁市农业委员会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法人年度检验信息 2015年度,我单位在市农委的正确领导和委属各单位的支持下, 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经过全站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责任目标、具体措施及完成情况: 年初目标: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立大豆、棉花、小麦、玉米、水稻5个商业化育种中心,规划建设40万亩良种繁育基地。 具体措施及完成情况: 1、积极推进种子企业规模和创新能力的提升。通过发动企业积极申报、组织筛选,山东红地种业目前已完成种子成套设备、检测检验仪器的购置安装,目前完成由500万到3000万的企业升级。全市种子企业达到23个,其中3000万规模以上的8家,亿元规模以上的“育繁推”企业1家,企业综合实力在全省位列第二。 2、大豆、棉花、小麦、玉米、水稻5个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中心已具雏形。其中,山东圣丰种业以打造油料作物种子全国领导品牌为目标,与全国41家科研院所合作,初步建立了大豆、棉花两个商业化育种中心,育成了圣豆9号、10号,圣棉6号、圣杂3号等数十个品种;山东红地种业与山农大、孟山都公司等紧密合作,已育成10多个小麦新品系,3个参加了省区试,有望明年通过审定;山东金诺种业与市农科院、中国农大、山东农科院等建立了长期的科研育种合作关系,已育成东金6号、济糯13、鲁宁184、鲁宁776等品种,通过了省级审定;山东润农种业与天津市农科院水稻所、天津金泰种业合作兴建了“黄淮粳稻(山东)研发中心”,已育成津稻263、津粳253等品种,其中津稻263已成为我市稻区的当家品种。 3、40万亩良种繁育基地规划建设进展顺利。依托兖州三家种子企业群,已初步建立20万亩小麦高标准种子繁育基地,可产种子2亿斤,同时,全市其它县区小麦繁育面积稳定增加,今年全市达到37.5万亩。嘉祥拥有11家企业,抱团打出了“全国大豆种子看嘉祥”的市场影响力,今年繁育大豆种子基地达到了25万亩,可产大豆种子1亿斤。鱼台水稻繁育面积潜力很大,只要有订单,可快速增加繁种面积,今年实际繁育面积1.65万亩。 二、打击侵权制假,强化市场监管情况 1、搞好市场检查。按照年初省农业厅 “鲁农质监字〔2015〕8号 “山东省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配合各县区执法大队、种子站在春秋两季集中开展种子质量与市场检查活动。除集中检查外,还采取明查与暗访、巡查与突查、正面引导教育与依法严肃处理相结合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据统计,全市今年出动执法车辆900余车次,出动执法人员2800多人次,检查种子企业和经营业户1600余个次,并将检查内容登录存档,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侵权、违规问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监督限期改正,涉嫌违法的立案处理。全市今年共受理举报立案查处种子案件48起,涉案种子4390.8公斤,案值13.21万元;没收种子1123公斤,没收违法所得0.036万元,罚款11.272万元,挽回经济损失近3千万元。 2、及时查处上级督办、协查案件。按照省种子管理总站有关种子违法案件督查督办的通知要求,配合法规科和县区执法大队及时查处了嘉祥、高新区、汶上、邹城、梁山等县、区种子未审先推、越区推广、标签标注不规范、未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等违法案件3起。对查出的违法种子行为,按照《种子法》的规定进行了依法处罚。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广告宣传彩页和宣传牌等给予没收,有效遏制了违法经营种子行为,进一步规范了种子市场秩序。 3、强化对小麦统一供种企业的监管。一是抓好种子生产基地检查指导。市农委每年麦收季节,都组织各县市区农业局分管局长、种子管理站长等对小麦种子基地进行了全面检查;并集中考察供种企业抽检样品田间种植纯度,警示企业把好质量关。二是积极引导企业提高行业自律,坚守质量底线,及时通报种子典型案例,吸取同行业教训。 4、做好种子质量抽检。市种子站今年共抽取玉米、小麦、棉花等种子样品98个,分别在市农科院、圣丰种业、祥丰种业进行种植纯度鉴定,小麦要等明年5月底鉴定出结果,其余作物质量合格率达98.5﹪。对不合格的种子样品企业、门市部及时与抽检县区进行了反馈,责成依法处理并纳入今后监管重点。 5、加强种子门店的监管和培训。我市种子门店1500余家,各县区按照年初打假方案的要求,对辖区种子门店常年持续巡查,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有违法行为的重点监管。同时,对种子宣传严格把关,严控过头宣传,搞好种子经营业户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终端网点从业者素质和依法经营自觉性,降低种子质量事故风险。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强种子法宣传。对于新修改的种子法的实施,必须通过加强宣传,依靠舆论宣传工具,把种子法宣传到千家万户,使之深入人心。 2、增加投入。农作物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经费,种子管理事业费,种子储备资金,种子技术试验研究费等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涉农项目要把种业作为投资重点,建立专项良种推广奖励基金;加大种子质量监督、品种中试体系、信息平台等公共服务投入。 3、落实相关政策。种子产业是弱质性产业、高风险行业,事关农业生产大计,必须落实种子产业发展政策,疏通信贷资金,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对种子产业扶持力度。鼓励、支持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品种创新,对良种推广产生巨大社会效益种子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将重点种子企业作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待,享受龙头企业贴息贷款,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