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种子管理站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发布日期:2019-01-23 11:59
作者:市种子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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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种子管理站

 所:济宁市共青团路6

 旨:管理种子事宜,促进种业发展,确保农业用种安全。

业务范围:农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督业务指导。

法定代表人:苏遵鹏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5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4939532559

人员编制:9

实有人员:6人

  制:苏遵鹏、陈德久、孙凤翔、徐鑫、贺莉、高辉

二、济宁市种子管理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种子管理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共青团路6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农业农村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管理种子事宜,促进种业发展,确保农业用种安全。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1)农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

2)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

3)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督业务指导。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济宁市农业农村局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三条  本单位对所有占有、使用的国家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122日济宁市农业农村局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济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法人年度检验检查信息

2018年以来,济宁市种子管理站按照局党委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要点,以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发展现代种业为重点,踏实工作,积极进取,切实履行职责义务,较好地完成了年初工作目标任务。 
 (一)、责任目标及完成情况 
  全年责任目标为:大力发展现代种业,商业化良种繁育基地发展到50万亩。 
  完成情况:以发展现代种业为重点,积极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今年帮助县区审核完成2家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全市共有规模以上种子持证企业达到27家。嘉祥增至14家,大豆种子企业队伍进一步壮大,品牌更加响亮,国家级区域性大豆良种繁育基地的基础更加牢固。 
  今年我市夏大豆繁育基地面积突破30万亩,形成了以嘉祥为主、汶上、兖州、梁山为辅的集中大豆良繁产区。截止10月底,全市小麦良繁面积落实近30万亩,超出预计面积,目前出苗长势良好。基地落实全部由农业合作组织、服务组织、家庭农场等承担,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信息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4月26日,全省现代种业工作会议在我市兖州区召开,李长江副局长首先做典型发言,介绍了我市以大豆种业为引领创新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的经验。11月7-9日,省人大种子条例立法调研组到我市调研。通过实地考察和会议、座谈交流,展示了我市种业发展的具体成果,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同行业的充分肯定。 
  (二)、种子市场管理情况 
  按照年初《济宁市2018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们积极指导配合各县区种子站、执法大队认真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清查经营主体。一是清查持证种子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对近几年群众举报较为集中的、暴露问题比较多的、上年市场抽检较差的纳入重点检查,全市共检查抽查种子企业45批次。6月26日,省站检查组对我市嘉祥、兖州新换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进行了检查,对我市县区发证标准执行情况给与了肯定;二是清查经营门店。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进行全面清查,全面摸清店面登记造册,全市共清查种子门店1500余店次。三是取缔违法经营门店。对屡查屡犯、顶风作案的种子经营门店,主动配合执法大队,联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决取缔。四是清查四类备案者。各县市区种子站对辖区内四类备案主体,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都进行了全面清查,依法备案,至11月初全市各类备案份数达到2500多份,三个功能区按照市政府“济政发﹝2018﹞45号”文件的要求,对涉农行政权力重新进行了划分,也开展了备案工作。 
  2、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在春季3~5月种子供应关键时期,以玉米、水稻、大豆、棉花、花生、蔬菜种子以及进口种子为重点检查对象,在9-10月份以小麦种子为重点,对分布在集中交易市场、农资一条街及乡村的基层种子经营门店开展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生产经营档案、包装二维码、标签、生产和购销合同(委托书)及销售台帐。春季4月8日,秋季9月14日省站检查组分别对我市春、秋两季种子市场进行了检查,给与了充分肯定。 
  3、抽查种子质量。结合市场专项检查督导,市站对玉米、大豆种子进行了市场抽检,共抽取样品玉米29个、大豆19个,分别安排在齐鲁、秋收两家公司试验种植,9月20日邀请市农科院等专家进行了田间鉴定,所抽样品全部合格。9月底抽取小麦种子样品41个,已落实在兖州齐鲁公司试验田种植。 
  4、彻底整治区域性制假售假行为。5月初,济宁市公安局成功破获“5.10”邹城特大假冒伪劣玉米种子一案,任庆虎副市长专门作出批示,种子站配合市县执法大队开展了“夏季种子执法大检查”。我市地处省际交汇区域,往年从郑州等地流入的违规违法品种较多,个别集中交易市场内套牌侵权、制假售假等问题依然存在,市站利用各种下乡指导活动的机会发现一起指出一起,要求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主动配合执法大队进行检查,查实确实存在相关问题品种的,依据《种子法》及相关法规进行查处。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一是我市多数企业规模较小,现代化管理水平较低,家族式管理比较普遍,研发能力还处于较低水平;二是种业品种多乱杂现象突出。新《种子法》颁定实施后,拓宽了审定渠道,加速了新品种进入销售市场,出现“井喷”式增长,以玉米、小麦为例全市每年市场销售品种均在100个以上,有的年份多达200余个,鱼目混珠,令人眼花缭乱,农民选种较为困惑。品种多乱杂给种业市场监管和规范发展带来较大难度。三是种业零售销售方式亟待规范。新《种子法》降低了种业从业门槛,批发零售市场准入低,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诚信度较难保障。门店经营、网络经营、流动串户、熟人推荐等多种销售方式并存,监管对象户散、点多、量大、面广,种业品种互相串换销售,对种子企业的知识产权侵害,隐蔽性强,较难监管。四是种子档案管理不完善。 种子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销售台账、发票、种子样品保存等档案资料,缺失和不规范问题普遍存在,造成给种子案件、纠纷调解缺乏有效的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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