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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农字〔2020〕96号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全市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09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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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微山县渔管委,济宁市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太白湖新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机发展服务中心、市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科院,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和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激励他们科技自主创新、扎根基层、服务农业,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中发挥更大作用,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2020-2022年连续三年对通过省级以上新品种审定(认定)的品种育成者、技术创新填补国内空白的农机研发人给予奖励;从全市基层农技推广人员中每年评选100农技标兵给予奖励。现将《全市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97

 


 

 

全市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和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激励他们科技自主创新,鼓励他们扎根基层、服务农业,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中发挥更大作用,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2020-2022年连续三年对通过省级以上新品种审定(认定)的品种育成者、技术创新填补国内空白的农机研发人给予奖励;从全市基层农技推广人员中每年评选100农技标兵给予奖励。为确保评选工作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奖励包括两项,一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品种育成者和农机研发人给予奖励;二是对在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含种植、畜牧兽医、渔业、农机)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不包括行政编制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 “全市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奖励评选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市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奖励评选工作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根据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智汇济宁 才绘圣城工程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通过省级以上新品种审定(认定)的品种育成者、技术创新填补国内空白的农机研发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主选育并经国审(认定)或者省审(认定)的植物新品种;

(二)国家、省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农机产品;

(三)品种育成者和农机研发人需为第一研发人,新品种和新机具应为近五年内研制完成,并取得相应有效证明;

(四)新品种和新机具在生产实践中推广应用不少于1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研发成果无知识产权争议。

  第六条 根据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智汇济宁 才绘圣城工程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农技标兵应是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目前仍在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技术精湛,有丰富的农技推广经验,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强;

  (三)业绩突出,在农业生产一线推广了多项关键技术,在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促进农业提质增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升农民素质、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作用显著;

  (四)作风扎实,常年深入农村农户,努力开展技术培训咨询和试验示范工作,积极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出谋划策;

  (五)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3年以上(不含行政编制身份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时间);

  (六)口碑良好,当地基层农业主管部门、农技推广机构、农民群众等各方面普遍认可。

  第七条 曾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不能申报。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印发通知。以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件印发评选申报通知,组织开展人选推荐工作。

  第九条 单位推荐。推荐人选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填写《全市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推荐书》,撰写被推荐人选先进事迹材料,分别报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 县级审核。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包括农机、畜牧兽医、渔业等部门参与的审核委员会,对推荐人选以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按照分配名额,遴选产生本辖区推荐人选,推荐至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成立相应审核委员会,对推荐人选以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按照分配名额,遴选产生本辖区推荐人选,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组织评选。市评选专家组,根据评选标准,对提交材料进行逐一审核,评选产生候选人。

第十二条 评选结果报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成立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领导、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主任任副组长,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科、人事科、种植业管理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科、装备科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奖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评选工作中重大问题,审议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

第十四条 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人员评选具体工作。评选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科。

第十五条全市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奖励评选设立市评选专家组。

第十六条 评选专家组成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科站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分别组成,各设组长1名,成员 6名。主要职责是: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有效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查,进行评选,提出通过人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科教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科负责解释。

 

 

 (此文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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