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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农字〔2022〕39号 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2”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5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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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强化渔业水域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渔业生产秩序,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2”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2〕6号)部署要求,我局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22”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5日



“中国渔政亮剑2022”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加强我市渔业水域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养护渔业资源,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农业农村厅部署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2”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称“渔政亮剑2022”济宁市行动)。为确保行动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对标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目标任务,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关键领域、重点区域、敏感时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部门协作、协调联动、联防联控,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渔区公平正义,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多样性保护,有力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

(一)“渔政亮剑2022”济宁市行动由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称“市局”)统一领导,市局渔业渔政管理科、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称“市支队”)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包括承担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成立“渔政亮剑2022”济宁市行动指挥部,李森副局长任指挥长,市局渔业渔政管理科、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支队。

三、行动任务

“渔政亮剑 2022”济宁市行动包括以下6个具体执法行动。

(一)禁渔专项执法行动

落实省农业农村厅《黄河(山东段)禁渔期管理实施方案》、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济宁市2022年禁渔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执行黄河流域及南四湖等重点水域禁渔管理制度,严格做到人上岸、船靠港、网入库,停止一切捕捞活动,实现“河中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河鱼”的管理目标。工作重点为:

1.明确禁渔时段。黄河流域禁渔期:4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南四湖水域禁渔期:3月10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2.落实禁渔渔船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因地制宜实施“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等管理措施,强化渔船管理,掌握所辖渔船动态。

3.加强重点区域执法。组织水上、陆上重点区域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对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

4.组织实施交叉执法。强化地区间执法合作,适时组织县际间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行动。

5.加强休闲垂钓执法。禁渔期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垂钓作业行为。

承担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微山县南管委及渔业执法机构,市支队。

(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关于开展“2022清风行动”的通知》等规定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贸易)、运输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有效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繁育经营利用秩序,提高保护和经营利用水平。工作重点为:

1.强化经营利用执法。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网信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网络交易等线上平台和市场、餐馆等线下交易场所的监管,重点整治非法经营鳄鱼、海马等物种的行为,规范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秩序。强化源头监管,联合海关、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打击收购、运输、走私等各类涉及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严防水生野生动物违法进入市场。加强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的监管,加大水族馆行业标准和进出口动物来源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繁育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

2.严格特许利用管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人工繁育(或经营利用)活动。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场所安全生产、台账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严厉整治非法来源、违法繁育和经营利用等问题。依法依规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坚决遏制以人工繁育和收容救护为名非法收购来源不明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法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安全。

3.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强化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深入企业送法上门,普法到户,让从业者熟知有关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依法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繁育经营活动。

承担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微山县南管委及渔业执法机构,市支队。

(三)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

按照“市级统一领导,县级属地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渔业法》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速查处、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积极发挥与公安、市场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联动协作与源头治理、执法检查与督导抽查相结合,对违规生产、经营和随船携带禁用渔具的,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在渔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禁用渔具或网目尺寸严重偏离国家规定标准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布一起、震慑一方”,坚决维护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

1.集中停泊点检查。在禁渔期间,依托渔船停泊点开展“绝户网”等违规渔具及网目尺寸规格的执法检查,对装载、携带禁用渔具的,依法予以没收。

2.管辖水域检查。统筹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全面清理禁用渔具,将使用禁用渔具和网目尺寸严重偏离国家规定标准的渔具,对渔获物幼鱼比例不符合国家通告要求的,严厉打击、坚决查处。

3.集中销毁。对查获、收缴及没收的禁用渔具,采取公开处理、集中销毁的方式统一处置,以案说法,加大新闻报道和宣传力度,向社会传递打击违规渔具的坚定决心,形成强大震慑力。

承担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微山县南管委及渔业执法机构,市支队。

(四)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整治的原则,强化执法检查,确保电鱼活动得到明显遏制,大范围、群体性电鱼现象基本消失,打击电鱼活动的部门协作机制有效构建、运转高效,渔业生产秩序进一步规范。工作重点为:

1.完善执法管理机制。构建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公安、市场监管、工信、水利、网信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执法,社会组织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将打击电鱼执法行动纳入地方“湾长制”、“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

2.严打违法电鱼活动。加大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的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依法从重处罚使用电拖网等违法作业活动,涉案电鱼器具和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严打违法制售行为。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电鱼相关器具行为,依法取缔制造电鱼器具的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器具销售的商店、商家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

4.加强执法监督考核。依托“湾长制”、“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对打击电鱼行动的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激发内生动力。

承担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微山县南管委及渔业执法机构,市支队。

(五)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重点打击水产养殖中非法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规范水产养殖和苗种生产秩序,推进全市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工作重点为:

1.摸清底数。对辖区内水产养殖主体开展全面排查,摸清生产经营规模、养殖品种、用药情况等基本底数,建立检查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2.核查许可证件。检查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与养殖证的持证情况,是否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养殖生产。

3.狠抓水产品养殖投入品管理。检查水产品养殖生产记录、投入品(用药)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三项记录”的落实情况。检查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是否违规存放、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是否按照规定存放、使用处方药,是否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行为。重点检查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

4.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畜牧兽医等单位的执法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药和使用其他投入品行为,对发现的不合格水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积极与公、检、法部门沟通,有效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行刑衔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假劣兽药生产商、经营者有关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承担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微山县南管委及渔业执法机构,市支队。

(六)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 

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坚持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有效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1.巩固提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逐条逐项抓好落实,深入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山东省渔业安全检查规范》等规章制度。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约谈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开展较大等级以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评估评查。 

3.持续开展渔业安全专项整治。重点防范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超抗风等级冒险航行作业行为。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整治行动,严格查处渔民临水作业不穿戴救生衣、载客载货等改变渔船作业用途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未进行渔船检验或船检证书失效的,要及时整改,依法处罚,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开展渔业船员违规上岗专项整治。对不持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提升渔业船员整体安全水平。                    

承担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微山县南管委及渔业执法机构,市支队。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推进工作。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部署要求,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各项执法任务,确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在实施上述专项执法行动的基础上,要统筹抓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涉渔工程及水域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执法工作。请各县(市、区)明确一名科级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一名具体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见附件1)。联络员应按规定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及时报送行动成效(样表见附件2)。

(二)完善执法机制。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水利、网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工信、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配合,健全完善协作执法、联合办案机制,深入推进行刑衔接,形成最大公约数,提升执法效能。要统筹执法力量,针对重点区域、敏感海域、重点船只、重要时段开展联动联合执法,形成水陆执法闭环。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敢于碰硬、勇于亮剑、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形成有力震慑,达到“查办一案、震慑一方”的效果。

(三)创新执法措施。要按照省厅及我市2022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部署要求,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执法机制、搭建平台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渔政执法能力和权威。要加强《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工作规定》等渔政执法相关制度政策的宣贯落实,严格执法程序,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提升渔业执法综合能力。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公开举报电话,推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构建专群结合监管机制。要依法依职能强化渔业生态公益诉讼,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四)助力扫黑除恶。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按照中央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安排,主动将渔政执法工作融入本地区扫黑除恶总体安排,深挖渔业领域内组织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非法越界、电毒炸鱼、买卖证书证件等渔业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和移送。要极积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案件侦办、起诉等工作,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涉渔违法犯罪活动。

(五)积极宣传引导。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一起研究、一起布置、一起实施,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加强“以案释法”,推动重大涉渔违法或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进行公开宣判,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各县(市、区)指定的联络员同时负责渔业执法信息宣传工作,及时向“中国渔政”、“山东渔政”微信公众号及各有关媒体提供渔业执法信息,重点宣传各地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宣传,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监管氛围。 

(六)强化能力建设。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同级财政、发改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加快推进渔政执法船艇、无人机、动态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执法装备建设,将队伍运行、设备护修、罚没物品处置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要加强执法行动期间的工作、生活和防疫保障,保护渔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履职尽责能力。要完善执法激励机制,对于工作突出的渔政执法集体和个人,要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奖励。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坚决清除为涉渔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害群之马”,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党和人民满意的过硬渔政执法队伍。市局将根据行动开展情况和重点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明查暗访、片区督查和交叉互检等督导活动,及时督办重大违法案件。

“亮剑2022”济宁市行动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于4月18日前,执法数据调度汇总表于每月3日前、上半年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7月3日前,禁渔总结于禁渔结束后5日内,全年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市局(同时报送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和渔业渔政管理科)。

联系方式:

农业综合执法支队:2966521,邮箱:jndwws@163.com

渔业渔政科:2967132,邮箱:nyncjyyk@ji.shandong.cn



附件:1.“中国渔政亮剑2022”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2.“中国渔政亮剑2022”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数据调度统计表


附件1

“中国渔政亮剑2022”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

人 员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手 机

办公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成员








联络员








注:(1)此表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2)行动指挥部成员需为科级;

(3)人员如有更换,请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4)此表请于4月18日前报送至jndwws@163.com、nyncjyyk@ji.shandong.cn。
附件2-1

“中国渔政亮剑2022”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数据调度统计表(执法投入)  

调度范围:全市农业(渔业)主管部门   调度时段:随工作总结一并报送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____    填 报 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手机):_________

调度项目

调度数据

执法宣传

*印发宣传材料(份)


其中

禁渔专项执法行动(份)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份)


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份)


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份)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份)


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份)


*组织开展集中公开拆解销毁活动(场次)


其中

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场次)


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场次)


*媒体宣传(次)


其中

中央媒体宣传(次数)


省部级媒体宣传(次数)


新媒体宣传(次数)



执法力量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其中

禁渔专项执法行动(人次)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人次)


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人次)


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人次)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人次)


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人次)


*出动执法车辆(车次)


其中

禁渔专项执法行动(辆次)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辆次)


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辆次)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辆次)


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辆次)


*出动执法船艇(艘次)


其中

禁渔专项执法行动(艘)


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艘次)


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艘次)


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艘次)


注:(1)此表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填报;(2)各县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调度项目。专项行动未涉及的地方,不填写该栏目。(3)此表请随工作总结电子版一并报送至jndwws@163.com、nyncjyyk@ji.shandong.cn。。


附件2-2

“中国渔政亮剑2022”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数据调度统计表(执法内容)

调度范围:全市农业(渔业)主管部门   调度时段:随工作总结一并报送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____    填 报 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手机):_________

调度项目

调度数据

岸上执法

*检查渔港码头及渔船自然停靠点(个次)


其中

禁渔专项执法行动(个次)


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个次)


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个次)


*检查网具修造厂点(个次)


其中

内陆重点水域禁渔专项执法行动(个次)


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个次)


*禁渔专项执法行动检查市场(个次)


检查船舶修造厂点(个次)


其中

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个次)


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个次)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检查养殖场点(个次)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检查饲养繁育/展演展示/经营利用场所(个次)



水上执法


*检查渔船(艘次)


其中

禁渔专项执法行动(艘次)


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艘次)


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艘次)


*水上巡查里程(海里)


其中

禁渔专项执法行动(海里)


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海里)


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海里)


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海里)


*陆上巡查里程(公里)


其中

禁渔专项执法行动(公里)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公里)


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公里)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公里)


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公里)



清理整治

整治水生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展演展示/经营利用场所(个)


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

按照船舶长度划分

船长12米(含)以上的(艘)


船长12米以下的(艘)


按照船舶材质划分

钢质


木质


其他


清理取缔违规网具数量(张顶)


清理整治违规水产养殖场所(个)


注:(1)此表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填报;(2)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调度项目。专项行动未涉及的地方,不填写该栏目。(3)此表请随工作总结电子版一并报送至jndwws@163.com、nyncjyyk@ji.shandong.cn。


附件2-3

“中国渔政亮剑2022”济宁市系列专项行动查办案件调度汇总表 

填 报 人:_________                                           联系方式(手机):_________

调度项目

执法数据

查办

违规

案件

查办违规违法案件(件)



其中

禁渔专项执法行动(件)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件)


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件)


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件)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件)


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件)


查获涉案人员(人)



其中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人)


禁渔专项执法行动(人)


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人)


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人)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人)


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人)


移送司法处理案件(件)



其中

禁渔专项执法行动(件)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件)


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件)


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件)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件)


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件)


移送司法处理人员(人)



其中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人)


禁渔专项执法行动(人)


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执法行动(人)


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人)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人)


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人)


查处违规修造船舶数量(艘)

+


涉案渔获物重量(公斤)


涉案渔获物价值(万元)


收缴电鱼器具数量(台、套)


查处水产养殖非法投入品重量(公斤)


查处违规修造厂点(个)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注:(1)此表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填报;(2)各县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调度项目。专项行动未涉及的地方,不填写该栏目。(3)此表请随工作总结电子版一并报送至jndwws@163.com、nyncjyyk@ji.shandong.cn。


PDF版:济农字〔2022〕39号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2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pdf
文字版:济农字〔2022〕39号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2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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