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济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2-31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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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济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紧紧围绕豇豆、芹菜、韭菜、葱等重点蔬菜品种和乌鳢、大口黑鲈等重点水产品种,扎实开展风险排查,强化监督抽查,狠抓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和常规农兽药超标行为,保持零容忍,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中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济宁市梁山县孙某某生产的葱检出不得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案 2024年11月,济宁市梁山县马营镇郝庄村孙某某种植的葱在山东省第三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被检出不得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梁山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至梁山县公安局,经审查,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查处,梁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对现有100斤葱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1000元。 二、济宁市邹城市孙某某养殖场在鲤鱼养殖中检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呋喃妥因案 2024年8月,济宁市邹城市城前镇土山沟村孙某某养殖场养殖的鲤鱼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被检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呋喃妥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5号》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邹城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至邹城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审查后不予刑事立案查处,邹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对违法生产的768公斤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2000元。 三、济宁市微山县徐某某生产的葱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4年9月,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后朱庄村徐某某种植的葱在济宁市2024年第二次重点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中,检出常规农药噻虫嗪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微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四、济宁市金乡县某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11月,金乡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金乡县某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的农产品“草莓”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24年12月,执法人员到该合作社查看整改情况,发现其逾期仍未按照规定改正,销售的农产品“草莓”依然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金乡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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