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辉嘉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案(济农(种子)罚〔2024〕3号)

发布日期:2024-12-0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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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辉嘉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济农(种子)罚〔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农(种子)罚〔2024〕3号

违法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及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时间:2024年11月22日

违法事实: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以3元/公斤的价格将衡麦29销售给邯郸市邯山区科贸城丰科农资经营部,销售数量共计2500千克,货值金额为7500元。2023年9月1日,河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站对邯郸市邯山区科贸城丰科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标称生产商为嘉祥辉嘉种业有限公司,品种名称为“衡麦29”,作物种类为小麦的产品(种子批重2500kg、代表数量1000kg、包装形式及规格为塑编袋15kg、样品重量2600g、样品编号为2023监B017、扦样地点门市部、扦样方式手工随机)进行监督抽检。检测结果如下:依据GB/T3543-1995对该批种子的发芽率、纯度进行了检测。经检测,该批种子样品所检发芽率为94%,符合标签标注质量指标;纯度检测值为96.5%,低于标签标注的99.0%质量指标。该品种无标准样品DNA指纹图谱可进行对比。2023年9月3日,由业务员商孟猛现金退还邯郸市邯山区科贸城丰科农资经营部75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及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劣种子违法情形。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

处罚程序类型: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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