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大地种子经销部采购、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济农(种子)罚〔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7-05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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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大地种子经销部采购、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济农(种子)罚〔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农(种子)罚〔2024〕2号

违法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时间:2024年6月27日

违法事实:2024年5月10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市农作物种子“护航春耕”执法检查行动的要求,对鱼台县大地种子经销部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存有标称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为大华,品种名称为“华粳5号”的产品,其品种权号为CMA20040157.2,品种审定编号为苏审稻200505,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为CD(苏宁)农种许字(2017)第0001号,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净含量为10kg/袋,共计55袋。该产品标签未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及引种区域。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之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2000元。

处罚程序类型: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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