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济农(农药)罚〔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9-06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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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农(农药)罚〔2024〕2号

违法类型:违反《农药管理条例》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

处罚时间:2024年8月22日

违法事实:2024年7月8日,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梁山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中,在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北面自东向西数第一个库房中发现卫生用农药杀虫喷射剂,其包装标签信息为生产企业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268、农药登记证号WP20090037、商标“鲁鹏国际”、生产日期2024年7月6日、净含量450ml±5ml、有效成分含量0.48%。该产品标有“天下无蚊蝇”“滴滴见效”“匠心品质,值得信赖!”字样以及“儿童形象”图样,未标注产品剂型。经清点,共16箱(每箱24瓶),共384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第二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之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4元;没收生产商标为鲁鹏国际的杀虫喷射剂(450ml±5ml/瓶)16箱(24瓶/箱)共计384瓶。

处罚程序类型: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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