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康贝宠物医院中心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济农(兽药)罚〔2024〕2号 )

发布日期:2025-01-0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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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康贝宠物医院中心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农(兽药)罚〔2024〕2号

违法类型:《兽药管理条例》

处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时间:2024年12月31日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对邹城市康贝宠物医院中心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犬瘟热病毒抗原(CDVAg)、犬细小病毒抗原(CPVAg)、猫三联(FPV/FHV/FCVAb)抗体、猫瘟病毒抗原(FPVAg)、猫疱疹病毒抗原(FHVAg)、猫杯状病毒抗原(FCVAg)荧光免疫层析试剂盒等6种诊断制品,属于依法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违法情形。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罚程序类型: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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