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学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济农(渔业)罚〔2024〕10号)

发布日期:2025-01-23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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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学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

擅自进行捕捞案

济农(渔业)罚〔2024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农(渔业)罚〔2024〕10号

违法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2023年4月28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序号13: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五十公斤以下或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捕捞田螺、 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一百五十公斤以上二百五十公斤以下”属于违法情节一般,处罚内容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1.行政处罚:罚款、没收

处罚时间:2024年1月16日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2024年11月5日凌晨1时左右驾驶1艘长约4米的铁皮船到经开区杨庄闸西边水域使用围网(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凌晨2时左右,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嘉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经开区杨庄闸附近水域巡查时,当场查获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当事人的捕捞行为约持续1小时,捕捞的渔获物为餐条鱼,渔获物与筐共重50.75千克,空筐重1.95千克,确定当事人捕捞的渔获物为48.8千克。

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

处罚内容:1.没收渔获物(餐条鱼)48.8千克;2.罚款2000元。

处罚程序类型:普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农(渔业)罚〔2024〕10号

违法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2023年4月28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序号13: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五十公斤以下或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捕捞田螺、 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一百五十公斤以上二百五十公斤以下”属于违法情节一般,处罚内容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1.行政处罚:罚款、没收

处罚时间:2024年1月16日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2024年11月5日凌晨1时左右驾驶1艘长约4米的铁皮船到经开区杨庄闸西边水域使用围网(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凌晨2时左右,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嘉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经开区杨庄闸附近水域巡查时,当场查获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当事人的捕捞行为约持续1小时,捕捞的渔获物为餐条鱼,渔获物与筐共重50.75千克,空筐重1.95千克,确定当事人捕捞的渔获物为48.8千克。

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

处罚内容:1.没收渔获物(餐条鱼)48.8千克;2.罚款2000元。

处罚程序类型: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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