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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圣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行留样观察制度案( 济农(饲料)罚〔2025〕9号 )
发布日期:2025-12-11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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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圣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实行留样观察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农(饲料)罚〔2025〕9号 违法类型:违反《宠物饲料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处罚依据: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未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时间:2025年12月11日 违法事实:山东圣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行留样观察制度行为,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采购、生产、检验、销售、仓储等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罚程序类型: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