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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5年济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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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5年济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 2025年,全市农业农村系统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聚焦重点问题品种,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严管常规药物残留超标,严打使用禁限用药物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压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现选取5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包括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药物残留超标和未按照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3类。请各县市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附件:2025年济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附件: 2025年济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 典型案例 一、济宁市微山县刘某某在渔业养殖中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孔雀石绿案 2025年9月6日,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对刘某某养殖的草鱼开展监督抽查。经检测,2批次草鱼检出国家禁止使用的孔雀石绿,检验结论为不合格。9月9日,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查处。 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涉案约12000斤水产品已全部无害化处理。 二、济宁市任城区韩某某在豇豆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农药案 2025年6月16日,济宁市任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农户韩某某种植的1批次豇豆样品开展监督抽查,经检测,该批次豇豆检出禁用农药氧乐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月30日,任城区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至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7月3日,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将案件退回,由任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6日,任城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韩某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济宁市嘉祥县闫某某生产经营的葱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案 2025年6月25日,嘉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农户闫某某生产经营的葱(山东省确定的重点问题品种)进行了省级蔬菜水果重点品种监督抽查,经检测,该批次葱检出禁用农药氧乐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17日,嘉祥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移交至嘉祥县公安局。7月22日,嘉祥县公安局将案件退回,由嘉祥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2日,嘉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闫某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济宁市汶上县崔某某销售的芹菜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5年1月16日,汶上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农户崔某某的芹菜开展监督抽查,经检测,该批次芹菜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崔某某种植的芹菜已销售了200斤,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铲除销毁处理剩余芹菜,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2025年2月27日,汶上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崔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济宁市邹城市某果蔬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9月12日,邹城市执法人员发现邹城市某果蔬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收取、保存企业、合作社和农户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当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9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9月24日,邹城市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督导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整改完成。邹城市某果蔬有限公司作为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收取并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025年9月24日,邹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