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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从菊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济农(农产品)罚〔2025〕2号)
发布日期:2025-12-23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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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从菊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济农(农产品)罚〔202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农(农产品)罚〔2025〕2号 违法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时间:2025年12月19日 违法事实:仲从菊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之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500元 处罚程序类型: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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