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2024年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5-03-20 20:07
浏览次数:
济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2024年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一、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住 所: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路39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办法,依法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制定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涉农领域执法工作;负责涉农领域举报、投诉案件及相关部门移交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执法工作;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农业执法专项行动;负责全市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普法宣传工作及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完成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定代表人:胡夏辉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187.05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370800MB28956961 人员编制:25人 二、济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济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于2019年4月16日经中共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济编办〔2019〕23号文件批准成立,定名济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条 本单位为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所属副县级执法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路39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87.05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宗旨是依法开展农业综合执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办法,依法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制定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涉农领域执法工作;负责涉农领域举报、投诉案件及相关部门移交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执法工作;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农业执法专项行动;负责全市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普法宣传工作及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完成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民主推荐。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领导职数设置为:设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3名。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容和程序;法人年度检查信息;章程;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产生程序为由单位法人代表提出,经过单位行政会议集体研究报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农业综合执法2024年工作总结 2024年,济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三农工作”的安排部署,不断提升农业综合执法质效,推动全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取得新发展、新突破,全力保障我市三农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抓政治建设,强理论武装,从严治党毫不松懈 支队时刻牢记执法队伍政治属性,强调宗旨意识,充分发挥“党建+”活力,充分激发“砺剑护农、亮剑维民”党建品牌活力,推动党建与执法主业充分融合,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三农铁军。 1.突出政治机关建设。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加强党性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制定2024年度党建工作要点,建立党总支党建工作清单以及党总支书记党建工作责任清单,根据清单内容制定配档表,并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和两张清单落实支队党建工作。 2.改进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意识。召开支队高质量发展动员暨干部作风建设会议,动员全体工作人员解放思想争一流,落实“走在前、挑大梁”使命担当,聚焦发展强本领,铆足干劲抓落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快工作效率和问题整改,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压实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支队《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实行大队长和科长责任制的通知》,明确大队长、科长是支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管党治党的“关键少数”,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突出实干实绩导向,强化干部管理监督。进一步优化干部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细化绩效考核制度,创新性开展干事创业绩效考核,注重对干部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注重从工作作风状况考察干部职工政治素质,激励干部职工树牢正确政绩观,把勤政为民、担当实干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绩效考核运行以来,显著提高了支队干部职工工作效能。 3.强化理论武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全体干部职工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和情感认同。开展“三会一课”学习四十余次,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制订支队2024年“第一议题”工作制度、“第一议题”学习清单,以党总支会议、理论中心组学习以及每周一集体学习为契机,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等重要内容,切实推动支队全体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用党的最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4.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组织开展党纪教育活动,制定方案并成立领导小组。强化党员干部职工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律法规的教育学习,筑牢思想防线。围绕原原本本学、加强警示教育、加强解读培训等工作任务,发挥“关键少数”领学促学作用,党总支书记带头逐章逐条学习《条例》,示范带动广大党员干部把学习教育落到实处,准确掌握《条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以案促改”拧紧纪律弦,每周一集体学习时持续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在学习《条例》的同时,利用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党员干部朗读“忏悔录”,播放警示教育片,学习省市纪委网站典型案例,实地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和廉政基地,重温入党誓词等多种形式,强化党员初心使命,不断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5.促进党建业务深度融合。深化“砺剑护农、亮剑维民”党建品牌建设,推动党建与业务双融双促,把党建工作融入农业执法的各个方面,增强农业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将党建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提高执法效能;找准党建与工作的融合点,聚焦支队中心工作,搭建提升履职能力平台,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 6.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组织召开开展全面从严治党暨党风廉政工作会议,锲而不舍纠“四风”,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毫不放松地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开展“指尖上的形式主义”自查自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突出重要节点和“关键少数”,加强日常提醒、督促检查和案例警示教育。梳理上报民生实事项目清单和建章立制清单。制订《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贯彻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明确大队长、科长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找差距不足,从严从实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治意识、党性观念。按规定开展两次廉政谈话,在逢年过节、各大重要会议时重点讲,常态化开展纪律教育。党总支书记与各大队、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开展了专题谈心谈话、履职谈话,做实做细党内政治生活,使党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始终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下。 二、抓主责主业,强执法办案,工作打开新局面 将党建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把准理论和实践的着力点,充分发挥支队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贯彻落实“粮食安全”“乡村振兴”“规范执法”等重大决策部署,持续组织开展农业领域专项执法,严厉打击涉农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护航“三农”高质量发展。 1.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个执法大队积极担当作为、履职尽责,依据法定职责,结合各自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的研究制定执法行动方案,在保证执法精准度的同时,又切实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干扰,为企业减轻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种植业执法主要围绕全国两会、春耕备耕、“3.15”、“三夏三秋”等关键节点,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突出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农资经营集散地等重点对象,开展了农作物种子“护航春耕”执法检查行动、农资“百日攻坚”执法行动、“百日清查”专项执法行动、禁限用农药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确保了农资质量安全,保障全市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为全年粮食丰产增收打下坚实基础。 畜牧业执法以生猪违法违规调运、私屠乱宰、饲料兽药为专项整治重点,先后联合公安、交通、市场等部门开展了动物卫生队伍提升年活动、全市生猪检疫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动物检疫监督“强基固本 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官方兽医队伍集中整顿行动、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牛羊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行动。 渔业执法全面落实黄河及南四湖等重点水域禁渔禁渔等各项渔业资源养护制度,守牢住渔业安全底线,开展了渔业“春雷”专项执法行动、“中国渔政亮剑2024”济宁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水域禁渔专项执法行动、“清风行动”等专项行动,为我市水生野生动植物创造良好生长环境,实现我市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农机执法组织开展春耕备播、三夏、三秋、岁末年初农机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组织执法人员深入田间作业一线,多采取柔性执法,服务型执法、温情执法等方式执法,确保春耕备播、三夏、三秋生产等重点时段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着力提升执法素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找准小切口,针对目前全市农业执法队伍法治素养不强的问题,在去年的基础上,继续往纵深处发力,着力提升农业综合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执法行为。 一是开展执法业务学习培训。支队组织开展了系列培训学习活动,以执法办案为重点,以典型案卷为教材,学习规范化文书制作,学习农业领域优秀执法案卷,学习自由裁量权,通过执法骨干授课,开展案例分析和经验交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线上线下培训,依托我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云平台、法律素养云平台开展常态化法律学习,保证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课程,全员学习,全员考试,以考督学、以考促学,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技能。开展执法业务培训班。支队统筹安排,精心准备,针对农业执法的各自领域的不同特点,陆续开展了渔业、畜牧业、农机执法培训班,共培训各县市区执法骨干400余人次,培训主要围绕农业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执法案卷制作、执法程序规定、业务知识培训等重点行政执法环节开展,通过案例分析、热点讨论等授课方式,提高执法人员学习热情,巩固学习成果。 二是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坚持“刀刃向内”,聚焦制约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堵点痛点,立足工作实际,对支队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体检”,对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形成了突出问题清单,并围绕突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确保整改到位。 针对当前执法文书种类不断丰富、格式不断完善、制作要求不断提高以及管理机制不断健全的现状,借鉴外省、外地市执法文书经验,在新版农业农村部执法文书基本格式基础上,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组织编印《济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文书文号编排方法》《济宁市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 》,统一执法文书示范样板和制作指引。示范文本下发后,支队组织开展了7期专题培训大讲堂,在培训学习中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严格行政处罚裁量权。立足新发展理念,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作用、严格规范罚款实施。组织学习市司法局下发《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文件精神,组织梳理农业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编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学习培训资料》,作为指导我市执法人员案件办理过程中统筹合法性和合理性、条款与原则、过失与处罚相当工具书。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全覆盖,确保执法人员应知应会,熟练应用,坚决纠治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损害企业权益的行为,确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公正、公开透明,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对照《山东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山东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对执法案卷进行内部阅卷检查,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规范、办案程序、裁量权使用等方面内容进行对标打分,有效助推案卷质量提升。 三是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规定要求。支队查办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均报局法治机构进行法治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法治审核机构组织公职律师进行审核,强化了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规范了执法行为。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在办理涉及案值较高、社会影响大以及情节复杂等案件时及时提报局法治机构审核,根据需要报请局机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按规定在我局网站及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四是改善执法环境。落实农业部制定的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2022版本)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为执法人员购置了执法记录仪、红外成像仪、夜视仪等执法装备,高标准建设了询问室,为新进执法人员购置执法服装。 经过多项措施开展,执法人员执法办案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全市执法案件质量、执法案卷制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3.及时处置反馈各类,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支队提高宗旨意识,高度重视民众呼声,接诉即办,及时反馈,将问题解决在一线。对舆情热点、投诉举报、线索来函等案件线索,积极与举报人沟通,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对于查实违法行为的,全力打击,绝不姑息。对于调查无违法事实依据的,对举报人开展思想疏导,规劝化解,为其指明“到哪里去、该怎么办”,引导其通过正确渠道维护自身利益。 4.谁执法谁普法,扎实开展普法宣传。利用明白纸、横幅等形式对农业法律、法规全方位宣传,发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明白纸、农资经营法律责任告知书、禁用高毒农药明白纸、农机使用安全常识等农资管理宣传材料2万余份,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媒体宣传40余次。在人民日报、中国网、网易新闻、今日头条、搜狐新闻等知名网络媒体发表宣传报道共计16篇,其中在人民日报发表《济宁多项并举推进农资打假成效显著》《凝心聚力 创新执法 奋力谱写济宁农业执法工作新篇章》《济宁金乡扎实开展“绿剑护农安”行动》《济宁市农作物种子“护航春耕”执法行动卓有成效》4篇文章。 发挥典型执法案例的警示、指导和示范作用,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定期发布机制。每季度全面挖掘各县市区在执法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督促各县市区执法工作动起来、做起来,推动案例发布工作机制化、常态化、规范化,在全市形成了农业执法多领域、全覆盖的借鉴学习、示范带动新局面。2024年以来共发布市级畜牧兽医执法典型案例17个,被省畜牧兽医局评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典型案例5个。 召开“送法进企业”法治宣传暨全市农资生产企业依法生产现场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重点讲解。邀请公安局同志以案释法的方式生动诠释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同时邀请专业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修订的部分做专业解释。 通过普法宣传,有效提高了农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了涉农领域生产者、经营者守法诚信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业执法的氛围。 在全支队上下共同努力下,支队2024年工作成效显著,打开了新局面,取得高质量发展。2024年,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通报确认济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为2024年度全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高质量发展先锋队、全省畜牧兽医执法工作表扬集体;通报确认支队杨春晓同志为“2024年度全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高质量发展模范岗”。支队代表济宁参加山东省“乡村振兴杯”创新创优竞赛 山东省第一届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技能竞赛决赛,荣获团体一等奖,支队杨春晓同志以全省第一名的优异成绩荣获个人一等奖 ,获执法精英荣誉证书;参加山东省第二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业技能竞赛,荣获团体二等奖,支队马斐羽同志荣获个人二等奖、全省农业“执法能手”荣誉称号;参加山东省第二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业技能竞赛(渔业类内陆组),荣获团体三等奖,支队刘书宇同志荣获全省渔业“执法骨干”荣誉称号。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案,被评为2024年第三季度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获梁山正大饲料有限公司赠送“秉公执法有温度 热忱服务暖民心”锦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