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兴运养殖场伪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案( 济农(动监)罚〔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07-22 14:34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农(动监)罚〔2025〕1号 违法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时间:2025年7月15日 违法事实:2025年3月1日新疆昌吉州卢峰通过微信联系梁山县兴运养殖场经营者王传现买羊,要求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以便领取当地的良种补贴,梁山县兴运养殖场不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资格,经营者王传现找人伪造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拍照通过微信发给了卢峰,随后花费100400元从冠县购买杜波羊(1450元/只)32只、萨福克羊(1800元/只)30只。3月19日,卢峰到梁山验收完羊后,与王传现商定以112800元购买了这62只羊,并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王传现定金20000元。3月21日案涉62只羊装车完毕后卢峰又分四次微信扫码支付给王传现72800元,由司机孔凡习驾驶运输车辆运往新疆。3月23日案涉62只羊到达新疆指定地点后卢峰微信转账给王传现20000元,至此,两人之间交易完毕。3月24日,王传现向运输车辆所有人鲁广奇微信转账9000元作为运输费用。当事人梁山县兴运养殖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构成伪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情形。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 2.罚款4000元; 罚没款合计7400元。 处罚程序类型: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