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行留样观察制度案( 济农(饲料)罚〔2025〕6号 )

发布日期:2025-08-01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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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冠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实行留样观察制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农(饲料20256

违法类型: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处罚依据: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未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时间:2025年7月31日

违法事实: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冠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在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1月21日期间共生产、销售的32个批次宠物饲料未按照留样观察制度实施产品留样,未填写留样观察记录表,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4769.8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五条“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罚程序类型: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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