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犬案( 济农(动监)罚〔2025〕3号 )
发布日期:2025-08-01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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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 而未经检疫犬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农(动监)罚〔2025〕3号 违法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时间:2025年7月31日 违法事实:2025年6月9日,刘卫华在未申报产地检疫并依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况下将三只柴犬以总价1500元的价格卖给嘉祥县黄垓镇许先生。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构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犬违法情形。 处罚内容:罚款225元。 处罚程序类型: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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