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勋常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济农(渔业)罚〔2025〕11号 )

发布日期:2025-08-29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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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勋常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农(渔业)罚〔2025〕11号

违法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没收;罚款

处罚时间:2025年8月22日

违法事实:2025年7月3日凌晨0时30分左右,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嘉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洙赵新河韩庄桥附近水域进行执法巡查,在洙赵新河韩庄桥东300米处,发现3人驾驶两艘铁皮船使用拖网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制止其捕捞行为,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现场查获渔获物17.5千克,拖网1个(上岸时当事人不慎将拖网落入河中)当事人魏勋常当场承认自己组织人员使用拖网捕鱼的事实。

当事人魏勋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处罚内容:1.没收渔获物(鲫鱼)17.5千克;2.罚款1312.5元。

处罚程序类型: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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