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现代渔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2-07 17:48
作者:渔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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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现代渔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建设管理,进一步加快渔业转型升级,提高全省渔业现代化水平,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创建省级现代渔业园区的实施意见》(鲁海渔〔2012〕9号)和《山东省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建设规划(2011-2015)》,结合我省渔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现代渔业园区是指,具有先进科学技术、现代物质装备、高效组织方式、配套服务体系和良好生态环境等特征的渔业生产经营区域,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认定授牌的渔业园区。 第三条 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建设以促进区域渔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目标,通过规模化开发、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打造全省渔业重点产业的聚集区、先进科技转化的核心区、生态循环渔业的样板区、体制机制创新的实验区,带动全省现代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省级现代渔业园区管理工作。成立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有关人员组成的联席工作小组,省海洋与渔业厅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省级现代渔业园区管理办法和认定量化指标等; (二)负责组织省级现代渔业园区申报、评定、公示和奖励等工作; (三)组织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年度认定及认定后的复核工作等。 (四)指导与支持省级现代渔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组织开展所辖县(市、区)渔业园区遴选、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负责省级现代渔业园区运行的跟踪监管工作; (三)指导与支持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建设和发展; (四)总结上报省级现代渔业园区运行管理情况。 第六条 县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会同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组织开展省级现代渔业园区的申报工作; (二)负责省级现代渔业园区运行的管理工作; (三)协调解决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建设发展的有关问题。 (四)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省级现代渔业园区的认定、复核和年度报告报送等工作。 第七条 成立省级现代渔业园区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发展规划修编及规划实施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二)受委托承担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咨询、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地符合《山东省省级现代渔业重点产业园区创建标准》的渔业园区均可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发展改革委及财政局联合起草的申报文件; (二)省级现代渔业园区申报书(主要包括园区的建设主体名录、基本情况、运行现状、示范带动能力等)。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园区管理制度、产品认证等。 第十条 对各市申报已建成的渔业园区,由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依据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创建标准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标准和量化指标,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效益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综合性认定。 省级现代渔业园区按照市级遴选审核申报、省级评选、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每年3月底前,市级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完成省级现代渔业园区遴选、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P以下程序认定省级现代渔业园区: (一)对各市申报的渔业园区材料予以初审; (二)组织省级现代渔业园区专家评估小组,依据《山东省省级现代渔业重点产业园区创建标准》进行现场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三)对省级现代渔业园区专家评估小组推荐的园区,由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采取集中评审方式,于5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四)通过评审的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在“海上山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现代渔业园区,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行文认定,并颁发“山东省现代渔业重点产业园区”或“山东省现代渔业综合园区”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省级现代渔业园区,省财政根据园区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政府扶持情况、示范带动作用等因素给予建设奖励。建设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提升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发展能力,具体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购置、科技研发与推广应用、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其他与园区建设相关的支出等。 第十二条 获得奖励的省级现代渔业园区要根据省财政下达的资金额度制定园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经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渔业主管、财政部门审查后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核准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省级现代渔业园区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省级现代渔业园区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三年。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园区的管理运行等相关情况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者,撤消“山东省现代渔业重点产业园区”或“山东省现代渔业综合园区”称号。 第十五条 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省级现代渔业园区设施技术装备水平提升、科技示范推广能力发挥、产业发展与带动、经营管理和组织化水平、生态环境改造以及渔业园区效益等方面。 第十六条 建立省级现代渔业园区运行管理年度报告报送制度。省级现代渔业园区每年3月底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报送园区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认定的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各地要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努力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第十八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建设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对园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创新管护运营机制,完善管理体系,确保省级渔业园区长期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撤销“山东省现代渔业重点产业园区”或“山东省现代渔业综合园区”称号。 (一)擅自占用渔业园区或改变渔业园区功能的,违反土地(滩涂)利用政策的; (二)侵占渔(农)民权益,损害渔(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被撤销“山东省现代渔业重点产业园区”或“山东省现代渔业综合园区”称号的渔业园区,5年内不再受理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