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06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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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参照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鲁农产业字〔2018〕28号),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状,以及乡村产业振兴的新要求,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或休闲农业等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或休闲农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或休闲农业销售收入(交易额)占销售总收入(交易总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

(1)加工类。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的企业及食品生产类企业,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2)生产类。以从事种植、养殖和渔业捕捞为主业的农业企业,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3)流通类。以农产品流通、交易、配送为主业的企业、专业批发市场及农产品电商类企业,其中,农产品流通、交易、配送为主业的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农产品电商类企业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的70%以上。

(4)种业类。以农、林、牧、渔业种子种苗育、繁、推、种质资源保护、种业发展和服务平台为主业的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5)休闲农业类。以观光休闲农业经营为主业并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70%以上。

(6)其它涉农产业类。以农药、兽药、有机和复合肥料等生产为主业的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计提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农增收能力。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市域农户数量应达到1000户以上;蔬菜、林果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市域农户数量应达到300户以上;畜牧水产企业带动市域农户数量应达到100户以上。企业在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过程中,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在市域内采购的农产品数量应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级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8.申报企业为纳统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县域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和提升、完善产业链中发挥带动和引领作用的,给予重点支持。

9.申报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每年开展一次,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四季度组织申报。

2.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须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报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推荐企业名单。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

2.加盖企业公章的市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3.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企业有效信用等级证明(在有效期内,上级银行颁发证书的,加盖当地开户银行公章)和企业在人民银行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

5.企业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6.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证明(加盖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章)。

7.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包括实际纳税额,有无偷税、欠税等违反税法的问题,加盖县级税务部门公章)。

8.已纳统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须提供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统证明(包括企业是否纳统、企业行业代码,加盖县级统计部门公章)。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材料初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

2.综合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监测)企业进行资格评审,并按照评审办法对相关指标进行评审打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3.名单审定。市农业农村局汇总专家的评审意见,提交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联合审定。

4.发文公布。拟认定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行文公布。经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或休闲农业为主业,可享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权利义务

1.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和项目支持,符合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列入优先推荐范围。

2.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配合完成统计信息调查任务,积极参与展览展销、脱贫攻坚等活动。同时,企业应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3.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据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舞弊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法经营,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4.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因故更名,应及时出具更名登记行政管理部门更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条  企业监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季度监测和年度监测,具体办法是:

季度监测:市级龙头企业须每季度通过市级监测平台上报总资产、固定资产、销售收入、带动农户等相关数据,完成季度监测。被监测企业对填报数据真实性负责。

年度监测:

1.企业自测。被监测企业对照认定标准开展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并报送相关监测材料。企业监测材料与申报材料要求一致。

2.县级初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企业监测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核。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按照标准对被监测企业的材料进行评审打分,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4.市级复查。市农业农村局对监测情况进行抽查。

5.发布监测报告。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议后,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动态监测合格者,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制定的《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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