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农字〔2023〕110号 关于加强全市牛羊家庭作坊屠宰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1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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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牛羊家庭作坊屠宰加工 监督管理的通知 济农字〔2023〕110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太白湖新区农业农村事务部,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服务中心: 为切实做好炭疽、布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降低屠宰环节人畜共患病发生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全省牛羊家庭作坊屠宰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鲁牧屠管函字〔2023〕26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牛羊手工家庭作坊式宰杀点监管、加快牛羊集中屠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清底数 各县市区要紧紧依靠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全面组织排查摸清辖区所有牛羊手工家庭作坊式宰杀点情况,重点摸清具体地址、屠宰规模、卫生条件、证照办理等情况,准确掌握牛羊手工家庭作坊式宰杀点底数,并登记造册。摸排情况务必于9月25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见附件2)。 二、强化监督抽检 各县市区要继续开展炭疽风险监测,9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牛羊手工家庭作坊式宰杀点的抽检,检测阳性立即报告并按技术规范的要求果断处置。要将牛羊手工家庭作坊式宰杀点监测纳入炭疽、布病日常重点监督抽检范围,开展每月常态化监督抽检。特别是每年6-10月炭疽高发季节,要加大检测范围和频次,每月开展一次全覆盖抽样检测,及时发现并消除疫情隐患。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强化清理整顿,坚决关闭防疫、排污、卫生等条件极差的牛羊手工家庭作坊式宰杀点,对少数民族集中居住区确需保留的,要登记造册,强化监管。将牛羊手工家庭作坊式宰杀点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监管人员,严格查验待宰牛羊检疫证明,严禁宰杀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疑似染疫或染疫等牛羊,切实掌握牛羊手工家庭作坊式宰杀点宰杀动态,一旦发现违法违规宰杀行为,立即报告、果断处置。 四、严打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要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配合做好牛羊产品销售流通环节监管,督促牛羊产品经营及加工使用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定期对牛羊手工家庭作坊式宰杀点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查重处屠宰病死牛羊、注水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杜绝“屡罚屡犯”。 五、加快推进集中屠宰 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省畜牧局联合7 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全省牛羊禽屠宰加工监督管理推进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屠宰、规范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牛羊集中屠宰厂(场)建设,引导牛羊手工家庭作坊式宰杀点到集中屠宰厂(场)代宰。凡是具备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备案)的牛羊集中屠宰厂(场),均可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备案,并派驻官方兽医实施集中检疫。 六、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制定宣传培训方案,采用推送公益微信和微视频、屠宰知识送下乡、发放宣传材料、举办集中培训等方式,宣传购买牛羊禽产品查看“两证”及相关注意事项,引导普及肉品健康消费,增强公众质量安全意识。同时告知手工家庭作坊式宰杀点从业人员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促使其主动关闭,引导推进集中屠宰、转型升级。要提高宣传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每年6-10 月炭疽高发季节组织辖区内牛羊屠宰场从业人员开展集中培训,采用以案说法、案例讲解等方式,增强其识别疫病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其规范开展牛羊屠宰活动,不屠宰、贩卖病死牛羊及其产品,引导行业保安全、保健康,实现高质量发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李 国 电话:2967528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商爱国 电话:2966755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杨仁颂 电话:2966658 电 子 邮 箱:xmsyk2967528@163.com 附件:1.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全省牛羊家庭作坊屠宰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鲁牧屠管函字〔2023〕26 号) 2.全市牛羊手工家庭作坊式宰杀点汇总表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济宁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 2023年9月11日 PDF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