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济农(兽药)罚〔2023〕4号)

发布日期:2024-01-02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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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农(兽药)罚〔2023〕4号

违法类型:违反《兽药管理条例》

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类别:没收,罚款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0日,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案件线索移送函》对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确认涉案假兽药双黄连口服液为该公司生产,该批次双黄连口服液共生产10箱货值960元,销售9箱加16瓶,违法所得928元。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劣兽药”之规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玖佰贰拾捌元整(928元);

2.没收违反生产的双黄连口服液3瓶;

3.没收双黄连口服液标签23张;

4.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贰拾元整(1920元)。

处罚程序类型:一般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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