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3年度报告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4-03-27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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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山东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济宁市分校、济宁市农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单位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6号(鲁南质检中心东附楼) 法人代表:郭东坡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62.55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人员编制:125人 在岗人员名单: 崔伟、杨迎春、于安玲、郭永印、戈振周、李国雯、李尔斌、吴玉川、崔艳秋、胡英华、乔晓琳、成冰、王晓鹏、徐鑫、薛瑞长、马亚军、王文婷、庄瑞荣、宋春峰、王立春、彭晓萌、张耀林、张朋、武永杨、申艳艳、杨成梅、孙华、孙国华、李雯露、刘爱民、李欣、张伟、朱海龙、王海婷、马梦晴、潘潇、李萌、高波、杨印峰、刘秀菊、蔡永柱、蔡文秀、刘启录、张欣、王心迪、杨森、王万岭、戈林刚、左秀峰、周世平、寻淑娟、薛慎、曹增、高珊珊、宋玉安、李生林、李晶、徐保民、王建昌、梁辰、张新峰、成波、李建杰、朱伟伟、殷碧秋、李思梦、葛林、聂勇、孔长胜、李海滨、张军、廖勇、祝正合、申颖、裴洪刚、陆峰、顾玄、孔令萍、聂亮、申春芳、吴军、宗可栋、杨海旭、马洪申、孙凤翔、李中华、高辉、马岩、邵青、李大君、孙亚中、李敬振、于卿、杜伟、贺莉、时令、程西涛、郑强、周新、李庆灿、王建军、卜召成、张新臣、郑宏、于宏然、唐晶、胡敬丽、王伟、赵书建、彭本坤、卞艳涛、于宏涛、岳海昌、张廷宇、李毓、张东骁、胡晓曼、王爱民、孟庆伟、林秀秀、吴志全 济宁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山东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济宁市分校、济宁市农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其他名称为山东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济宁市分校、济宁市农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6号,鲁南质检中心东附楼。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162.55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农业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服务。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农业农村发展政策和农业技术推广调查研究;承担有关政策、行业标准制(修)订和重大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撑工作。 (二)承担农业先进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三)承担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土壤、植株等检测,开展土壤和耕地质量调查监测服务;承担耕地培肥与改良、科学施肥、农田节水等技术试验、示范与推广工作。 (四)承担农情预测预报、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综合防治和重大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五)承担农业生态环保、农业有关资源、农村清洁能源等的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和相关服务工作。 (六)承担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七)承担乡村振兴相关技术支撑工作;为基层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农民教育培训、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工作提供业务指导服务。 (八)为良种基地建设、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指导服务;为农业领域行政执法、农用膜有关监督管理、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议等提供技术支撑。 (九)承担全市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集成、示范、推广工作。 (十)承担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济宁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党委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负责组织实施,履行党建相关职责,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研究提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推荐人选,报上级党组织任命;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六)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党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 (文件名称和文号) 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部、人力资源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农作物技术推广部、蔬菜技术推广部、植物保护部、土壤肥料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部(挂绿色食品发展部牌子)、农产品质量检验部、农药检定部、现代种业发展部、农民教育培训部、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等12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部。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 (二)人力资源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承办中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农作物技术推广部。承担粮食、油料、棉花、中药材、桑蚕等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承担相关农业设施、农用塑料等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承担农业技术指导、宣传工作。 (四)蔬菜技术推广部。承担蔬菜、食用菌等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承担相关农业设施、农用塑料等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承担食用菌菌种生产的技术支撑工作。 (五)植物保护部。承担全市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承担农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和重大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有关技术工作;承担农药、药械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检疫、植保技术使用指导和植保信息服务工作。 (六)土壤肥料部。承担土壤、肥料、植株等检测工作;开展土壤和耕地质量调查监测服务,参与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价相关工作;承担耕地培肥与改良、科学施肥、农田节水等技术试验、示范与推广工作;承担肥料管理技术支撑工作。 (七)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部(挂绿色食品发展部牌子)。承担农业环境监测、评价相关工作,开展农业生态环保、农村清洁能源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管理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培育和发展绿色食品基地,开发推广绿色食品,为绿色食品发展提供咨询、指导与服务;为全市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农用膜有关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八)农产品质量检验部。负责农产品质量检验,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等的事务性工作;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质量风险检测和质量评价事务服务;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相关技术指导服务;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议提供技术支撑。 (九)农药检定部。参与农药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为农药生产经营和科学合理使用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承担农药生产、经营相关统计工作;承担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监测相关工作;承担农作物药害事故技术调查、检定工作,参与农药中毒重大事故调查。 (十)现代种业发展部。开展农作物种子检测,承担农作物品种的展示、评价、推广;承担种子基础信息、市场信息等的统计分析相关工作;参与拟订种业发展规划、计划,对良种基地建设进行技术指导;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市场监管和种质资源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十一)农民教育培训部。参与拟订全市农民教育培训计划;承担全市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技术技能、经营管理等农民教育培训;承担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建设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十二)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承担全市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集成、示范、推广工作。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1年 5月20 日济宁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2021年5月20日 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023年度,我单位在济宁市农业农村局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聚焦单产提升,推广粮棉油生产新技术。全市粮食单产屡创新高,全省夏粮高产竞赛中,我市小麦单产再创832.1公斤的高产记录;全省秋粮高产竞赛中,大豆分别以亩产369.7公斤、347.96公斤、327.6公斤的水平再获全省第1、第3、第5名,并获全国大豆“清种夏播”组第1名、第4名,玉米两个高产参赛地块亩产分别达到了1069.96公斤、1052.43公斤,刷新我市玉米单产最高记录,居全省前列,充分体现了我市粮食单产水平提升的成效与潜能。 (二)蔬菜、食用菌、中药材技术水平再提升。牵头承担2022年山东省农业重大协同推广项目“菌包标准化生产关键技术”项目,经过一年的精心实施,获专利7个、其中发明专利2个;集成关键生产技术10项、发布标准1项;应用该技术,生产成本降低5%以上,生物转化率提高5%以上,综合经济效益提高10%以上;建立核心基地3个,示范推广菌包2390万袋,生产优质食用菌鲜品4000吨,实现综合经济效益4300余万元;加快了关键技术集成与熟化,解决了产业发展制约瓶颈,加大了秸秆资源利用,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大蒜生产实际制约因素和产业需求,积极申报2023 年度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大蒜节本增效关键技术示范与推广项目获得省厅立项,获得4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构建以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为引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基地)”四位一体的协同推广模式;经过项目实施,据上一年度试验结果调查,对设施根结线虫的防效较常规对照提高27%,通过大蒜秸秆的再利用,解决了大蒜秸秆露天焚烧、随意丢弃造成的大气污染和农田面源污染问题,变废为宝,促进大蒜产业生态循环发展;通过配套高效施肥技术、大蒜机械化生产技术,实施该项目,解决了大蒜常年种植存在的品种单一、重茬病害、机械化水平低、产量和品质下降、劳动力成本高,经济效益低等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蒜头产量每亩提高12.5%,节本12%以上,促进了大蒜产业高质量发展。配合市卫健委认定济宁特色道地药材“运河之都十二味”,通过生态种植技术的推广和济宁道地药材品牌的打造,有效提升我市中药材的质量和规模化建设。 (三)抓好重大病虫防控和植物检疫工作。发布小麦、大蒜和韭菜、花生、棉花、玉米、大豆、水稻及大豆玉米带状复种等病虫害预警预报和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技术意见19期。印发防控技术方案11个,组成7个帮包指导组分片区进行督导指导,成立了济宁市小麦条锈病应急处置技术小组,若发现病点,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应急处理;4月21日召开了济宁市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实施工作现场会,由于我市预警早、发动早、防控早,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小麦穗期-条锈病、白粉病、蚜虫等重大病虫防控成效明显,为夏粮丰产丰收打下坚实基础。对玉米南方锈病,及时安排部署,加强监测预警科学防控。对东亚飞蝗适期进行了拉网式普查,我市未发现东亚飞蝗危害。对小麦茎基腐病下发通知,明确了关键技术措施、做好宣传指导等,从秋播期源头期抓好综合防控工作。 (四)推广科学施肥技术。新增水肥一体化任务面积2.9万亩,实际完成4.31万亩,超额完成省定指标任务。至2023年11月,全市商品有机肥施用量20万吨,配方肥应用面积685万亩,发布配方74个,各县区先后开展有关土肥技术培训56班次,累计培训4566人次。积极对上争取,获化肥减量增效项目,资金388万元;梁山县绿色种养循环示范县项目,资金1000万元。 (五)种业振兴取得新突破。圆满完成市政府交办的种业振兴重点工作任务。一是制定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种业振兴工作的通知》,加速推进济宁种业大市向种业强市跨越发展。依托嘉祥大豆种业产业优势,深化与大院大所合作,拟定《国家大豆产业黄淮海技术集成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积极对上争取,汶上县获批国家制种大县资金奖励,每年1000万元,持续奖励3年。组织科研单位、种企积极申报2023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农业良种工程等科研项目共8个。全市已完成农作物良种繁育面积88.62万亩,超额完成年初制定的70万亩良繁任务,其中夏季小麦制种实收面积31.03万亩,小麦制种收获总量1.55亿公斤,大豆繁制种42.06万亩、花生繁制种11.3万亩、水稻繁制种2.46万亩;秋季小麦繁制种统计面积32.8万亩。二是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第六届全国大豆种业高质量发展大会暨大豆良种现场观摩会顺利在嘉祥县召开,济宁大豆种业影响力越来越大。我市7家种子企业、科研单位参加了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种业博览会暨第二十届全国种子信息交流与产品交易会,全国种业信息发布会公布数据,全国大豆种子销售前10强我市3家。三是聚焦区域性种资优势,积极搭建联合育种攻关平台,着力破解种业“卡脖子”技术。2023年全市有10家企业与18个科研单位或个人签订了育种战略合作协议,种业科研创新水平再上新台阶,2023年通过国家、省审定(登记)品种就有62个(含联合育种)。 (六)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再上新水平。年内,完成农田地膜残留监测任务73个;完成耕地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取样581个点位,扎实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实施;完成农业外来入侵物种普查面上调查工作;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咨询、指导与服务,报送国家绿色食品认证中心49份新认证材料。对农村清洁取暖重点县—梁山县深入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七)完成教育培训任务。通过培训班、专家课堂、热线电话、新闻媒体、互联网、手机APP等灵活多样方式开展培训,坚持深入田间地头,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目标,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益,为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创建和美乡村提供教育服务支撑。组织参加省级培训高素质农民310人,市级高素质农民297人,县级高素质农民2960人。参加全省黄河流域知识竞赛获得第一名,全省电商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承担第四届全国“和美乡村健康跑”现场活动,来自22个省份的400余名农民与动员在泗水县龙湾湖乡村振兴示范区参加了活动。 (八)做好农药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农药和蔬菜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在县市区自查基础上,市局成立3个督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开展督导检查。组织开展2023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完成省市交叉抽样任务10个,市级抽样40个,配合完成农业农村部农药监督抽查55个,根据省厅通报结果,第一批农药监督抽查全部为合格产品。开展农药经营信息填报工作,目前全市经营数据填报率连续达到96%以上。组织开展标准化管理服务门店认定公益活动,活动受理工作已经圆满完成,先后遴选出邹城金粮丰服务有限公司等5家经营门店作为市标准化门店示范点,已提报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进行初审和认定。 (九)围绕“两全两高”开展农机技术服务。围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项目技术推广,开展农机技术服务,实现农机农艺融合,大豆玉米复合种植项目取得良好效果。研发秸秆深还田机械,大力示范推广秸秆直注深还田机械化技术,着力试验改进秸秆直注深还田机械,第四代机械成功研制生产,通过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农机新产品鉴定,进入全国农机购机补贴目录,为下一步大面积推广应用打下坚实基础。10月份在汶上县召开了2场全市秸秆直注深还田技术现场观摩会,2023年全市推广秸秆直注深还田技术3000余亩。 (十)完成各项认证和省监督抽查任务。圆满完成了2023年省厅第一次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样品复检及承检机构飞行检查工作,对此次飞行检查提出的整改项已全部整改完毕。按照年初计划,对中心所有在用仪器设备进行了计量检定校准;取得检定证书后,中心检测人员对证书中的各项指标进行了确认。全力做好中心CMA资质证书认证到期更换工作,专家组已于11月上旬进行现场评审并通过。圆满完成市局400批次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和济宁市600批次农产品质量风险检测任务,有效保障了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助力我市农产品品牌创建工作。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①本单位没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 ②本单位所有业务职能均已履行; ③无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无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没有涉及法律诉讼; ④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 ⑤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借、出租印章; ⑥无擅自加挂牌子情况; 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