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济农(兽药)简罚〔2024〕1号 )
发布日期:2024-03-29 17:31
作者: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农(兽药)简罚〔2024〕1号 违法类型: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 处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 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 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时间: 2024年3月27日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7 日,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 人员对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企业的伊维 菌素注射液(批号:20220301)批生产记录中产品数量少于 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入库数量,批生产记录不完整。当事 人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兽药生产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兽 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九条第七项“批记录、销售记录和 电子追溯码信息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 存、便于查阅。”之规定。 处罚内容: 警告 处罚程序类型: 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