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7-18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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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农(饲料)罚〔2024〕2号
违法类型:违反《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处罚依据: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的;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时间:2024年7月15日
违法事实:2024年6月19日,接群众投诉举报济宁经济开发区奇趣电子商贸经营部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carry喵喵宠物”商铺销售无产品标签宠物饲料。经查济宁经济开发区奇趣电子商贸经营部采购、销售的冻干兔肋排产品均未按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标签规定》附具标签。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禁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禁止经营标签不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宠物饲料。禁止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之规定。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43元;2.没收冻干兔肋排3公斤;3.罚款2000元。罚没款总计2010.43元。
处罚程序类型: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