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勇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济农(渔业)罚〔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8-09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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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农(渔业)罚〔2024〕2号 违法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没收,罚款。 处罚时间:2024年7月31日。 违法事实:当事人冯勇强在张继兰陪同下于2023年7月30日晚上8时50分左右使用一辆鲁HR83G5牌银色带斗平板货车装载一只长约3米的蓝色塑料船和电鱼工具到东贯村泗河观光路东侧河堤。晚上9时左右,在当事人冯勇强组装电鱼工具时,被接庄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当事人冯勇强还没有开始电鱼,没有渔获物。张继兰没有参与组装电鱼工具。当事人冯勇强逃离现场,但于2023年7月31日13时主动到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接庄派出所投案自首,承认电鱼行为并表示认罪认罚。2024年5月22日收到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济公高新(接)移字〔2024〕9号),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冯勇强的电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处罚内容:1.罚款4000元;2.没收电鱼工具(电鱼器1个、电瓶1个、电网杆3个)。 处罚程序类型: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