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正大饲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济农(饲料)罚〔2024〕4号)

发布日期:2024-09-04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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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农(饲料)罚〔2024〕4号

违法类型: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时间:2024年9月4日

违法事实:2024年7月18日,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接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对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查处的函》(鲁牧饲药函字〔2024〕64号)及检验检测报告(No:SJC(2024)0089),梁山正大饲料有限公司销售给嘉祥县城区乐林饲料门市部的肉小鸡全价颗粒饲料经抽检粗蛋白质含量不符合规定。经调查,2024年3月28日当事人生产涉案肉小鸡全价颗粒饲料3000公斤,货值金额9375元,4月2日,济宁市畜牧兽医局实施监督抽检后当事人立即对涉案部分饲料实施召回,召回产品回机生产并检测合格,退赔消费者7125元,违法所得2250元。5月24日,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出具检测报告,当事人生产的肉小鸡全价颗粒饲料粗蛋白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之规定。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2.罚款2640元。罚没款共计4890元。

处罚程序类型: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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