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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云达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案( 济农(兽药)罚〔2025〕3号 )
发布日期:2025-11-04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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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云达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农(兽药)罚〔2025〕3号 违法类型:违反《兽药管理条例》 处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类别: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时间:2025年10月28日 违法事实:山东云达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以及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劣兽药”之规定。 处罚内容:一、没收假兽药23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324元; 三、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即罚款664.2元。 罚没款共计988.2元。 处罚程序类型: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