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云达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案( 济农(饲料)罚〔2025〕8号 )

发布日期:2025-11-04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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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云达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农(饲料20258

违法类型: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时间:2025年10月28日

违法事实:山东云达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之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10000

处罚程序类型: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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