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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磊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济农(渔业)罚〔2026〕4号)
发布日期:2026-03-1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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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济农(渔业)罚〔2026〕4号 | 陈磊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陈磊 | / | / |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 罚款;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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